关于近期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工作若干事项安排的通知 (中电联信资〔2015〕6号)
来源:本站 作者: 发表时间:2015-07-18 04:21 浏览次数:各有关单位:
为指导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以下称资质认定)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近期发布了《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中电联字〔2015〕1号)和《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暂行)》(中电联字〔2015〕2号)。电子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委员会发布了《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中电联信委〔2015〕1号)。
为做好上述文件的贯彻执行,并与现有工作有效衔接,电子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办)经研究决定,就近期资质认定工作若干事项的安排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7月1日起,电子联合会对通过资质认定的企业颁发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证书(以下称证书),证书加盖电子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专用章,有效期为4年。证书有效性可在电子联合会网站(www.citif.org.cn)或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工作网站(www.ceecm.gov.cn)上查询。
二、2015年7月1日前,电子联合会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在2015年12月31日前由电子联合会资质办统一换发为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证书,换发后证书的资质等级和到期时间不变。
持有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且该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可自愿申请转为电子联合会颁发的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证书,证书的资质等级和到期时间不变。
三、在相关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前,电子联合会资质办认定的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临时评审机构(以下称评审机构)和临时见证机构(以下称见证机构)可先开展工作。首批认定的A级评审机构、B级评审机构和见证机构见附表。
四、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将选择若干地区先进行地方资质服务中心的试点工作,在公布试点单位之前各地暂按无地方服务中心处理。
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项目经理和高级项目经理资质认定新申报、延续换证申报及证书变更工作。
六、2015年12月31日前,评审机构在资质评审中,对持有有效的项目管理人员资质证书的人员,可视其为经过登记的项目管理人员。
如申报资质企业经过登记的项目管理人员数量不足,可用企业已聘用的相应等级的项目管理人员补充。评审机构在资质评审中,应对企业申报的已聘用项目管理人员是否符合《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中相应等级的聘用条件进行确认。该部分企业聘用的项目管理人员,自现场评审之日起,应在6个月内完成项目管理人员登记。
七、鉴于启动项目管理人员登记工作需要一定准备时间,目前暂不受理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申请,受理登记申请的时间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另行通知。
请各单位收到通知后,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电子联合会资质办联系。
电子联合会资质办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3号楼103室(邮政编码:100846)
联系电话:010-68208063/68208726
传真电话:010-68218535
工作邮箱:sio@citif.org.cn
联 系 人:娜仁图雅 刘学成
附件:首批认定的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临时评审机构和临时见证机构名单
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
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办公室
2015年7月17日